序言在刑事案件中,立功制度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改过自新,另一方面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立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何为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二者区别,取决于立功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的规定,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主要情形如下:一般立功一、 犯罪行为人在到案后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行为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三、犯罪行为人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的;四、犯罪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包括同案犯)的;五、 犯罪行为人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重大立功
一、犯罪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二、犯罪行为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犯罪行为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四、犯罪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被告人(包括同案犯)的;
五、犯罪行为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能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一、当事人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二、当事人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当事人亲友为使当事人“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有立功表现四、当事人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五、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当事人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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