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皇是什么意思?(保皇党是什么意思)一看就会,

admin 2023-10-28 09:48:00 浏览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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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庚子到辛丑,清政府统治者让全世界以及全中国人都看清了这个草包政权的黑暗和虚弱在帝国崩塌的最后十年里,清朝统治者企图通过改革挽回败局1908立宪,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历史事件但面对汹涌的民意,清廷并没有把握住唯一的机会,义无反顾的走上了一条假改革、反改革之路。

革命之火,终于不可避免的被点燃了……1908年度事件:朝廷反改革面目彻底暴露关键词:改良 辛亥 革命 立宪 议会 国会 自由改革的攻坚之年,终于到来在晚清最后十年的改革进程中,没有哪一年比1908年更为关键——呼唤真改革的民意,在这一年第一次以运动的方式爆发出来。

朝廷如何应对这汹涌澎湃的民意,直接决定着人心的去留与改革的成败——但终究,朝廷还是义无反顾地走上了假改革、反改革之路;革命,也终于不可避免……反改革案例一:下达谕旨,禁止绅商和学生“干预国家政治”1907年12月,清廷下达谕旨,用十分严厉的口吻谴责“各省绅商士庶”干预朝政。

谕旨说:近年以来,各省绅商士庶,遇有内外政事,动辄拿立宪说事,“相率干预,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此干预朝廷决策,着实可恶谕旨明确强调,立宪法开议院这种国家大政,决不是人人都可以议论干预的——“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其开设议院专为采取舆论,……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参预。

”禁止“绅商士庶”议论立宪事宜的同时,1908年1月,作为中央最高教育行政机构的学部,也秉承朝廷谕旨,明文禁止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在其下达给“大学堂”(清末大学的通称)的文件里,如此严厉规定:“(学生)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名纠众、立会演说等事,均经悬为厉禁。

…………如有废弃读经、讲经、功课荒弃、国文不习,而教员不问者;品行不端、不安本分,而管理员不加惩举者,不惟学生立即屏斥惩罚,其教员、管理员一并重处,决不姑宽!”上述谕旨的颁布,与1907年大量的“绅商士庶”和“大学堂”学子积极参与收回苏杭甬铁路修筑权的运动,有直接关系。

运动的起因,是朝廷在铁路修筑权问题上出尔反尔本来,江、浙两省绅商所成立的商办铁路公司,早在1906年前后就已上奏获准修筑此条铁路,而且部分路段业已开工;英国方面却以1898年曾与清廷订立过一条借款代筑此路的草约为由,要求清廷禁止江、浙绅商自办。

英方的要求获得了袁世凯的支持,1907年10月,朝廷颁布谕旨,将筑路权送给了英国,本国绅商则只允许“搭股”

浙江铁路公司总理汤寿潜1905年7月24日,江浙绅商160余人于上海集议,成立浙江铁路公司,筹股自筑苏杭甬铁路,并公举汤寿潜为总理在晚清立宪领袖当中,汤寿潜与张謇齐名,其宪政思想,则似有过之此种背景,显然会深度影响到苏杭甬拒款保路风潮中的政治诉求。

朝廷此举,引发两省立宪士绅的极大不满,随后掀起一场坚拒借款、铁路商办的运动在这场运动当中,立宪士绅们似乎是第一次意识到“议会立宪”与维护自身权益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在《时报》上刊文,说此次事件背后,“非仅铁路问题,乃民权问题”,倡议“合二十二省开国会,以争还我民权”;《申报》上也刊有大量立宪士绅的文章,尤其有文章一语道破机关——“今日应急设议院,然后可保路矿”,《申报》自家的社论说得更明白:假如国会成立,监督政府,之前那种借款便不会发生,更不会出现这种绅商利益被朝廷予取予夺的现象,所以,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

“非国会不得其当,代表国民之意见而以全力撼政府,亦非国会不得其当”袁世凯个人意见即可决定铁路修筑权的归属,尤其让士绅们愤怒《时报》因此竭力呼吁速速设立议院,“以戢官场之专横”,期望以议院来压制官僚们的专制决断;在一篇名为《论今日不能不开国会》的文章里,《时报》说道:“今日我政府实无一事而不腐败,纵我国民不惮烦日日而争之,事事而争之,其所补救者亦仅矣”,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非召开国会不可。

报纸甚至以扬言的态度号召民众,假如政府不立宪,不开国会,不给民众以代表权,则民众应该组织起来抗拒纳税——“至再至三,继续进行,强矫不变,如万不得已,则以不纳租税为最后对待之手段”

清末汇集出版的《苏杭甬拒款汇纪》1907年,清廷下令江、浙两省铁路公司停止经营,建设中的的苏杭甬铁路改由政府借英款修筑,由此导致苏杭甬拒款运动此次运动一改昔日联合官府、上书请愿的方式,而采取组织保路团体,如国民拒款会、铁路协会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转与中央政府抗争。

在这一抗争过程中,江、浙绅商们明显感觉到“武器”的匮乏——若有国会之存在,则可以名正言顺地狙击朝廷的专制之举一场保路运动,遂升级为要求立宪法开国会的政治运动江、浙士绅们在这场保护苏杭甬铁路修筑权的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宪政、民主素质相当之高。

单就其提出的——“欲收对外争权利之效,请先从事于对内争权利可也……对外争权利者,治标之法也;对内争权利者,治本之法也”——这一条,就已足以让后人汗颜朝廷虽然早已宣布预备立宪,但士绅们立宪维权的意识越高,朝廷却越是忌讳;加以此次运动江浙学生非常活跃,北京9所“大学堂”的学生也积极声援,联名要求拒债筑路。

朝廷自觉尊严受到了挑战,利益受到了伤害,遂有上述禁止绅商和学生“干预国家政治”的谕旨的颁布如此倒行逆施,引致舆论一片谴责之声《申报》刊文《论政府欺罔朝廷》,文章讽刺道:朝廷已经宣布预备立宪,政府非但不诱掖引导人民皆有政治思想,反而不准民众干预政治;这岂非欲实行专制?若政府真想要搞专制,何妨明说,又“何必用其专制之手段,以肮脏此立宪之美名也哉!”另一《政论》杂志亦明目张胆地刊文《今日中国之学生宜与闻政治之事也》,赤裸裸地与朝廷谕旨唱反调;文章说,学生在全国民众当中,相当于一种“先觉者之地位”,政府若要立宪,必须让学生参与政治,没有学生的参与,立宪不可能成功;如今政府之所以不准学生参与政治,不过是“以便政府之私图”罢了。

反改革案例二:颁布《大清报律》,压制一切不利于朝廷的言论报纸刊物声援绅商和学生和批评朝廷的坚决态度,终于也招来了朝廷的打压1908年初,朝廷颁布《大清报律》《报律》共45款,其主要规定大致有:报刊创办前须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须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庭”、“淆乱政体”、“扰乱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上述规定者禁止入境,出海关没收后入官销毁。

1906年,商人丁宝臣在北京创办的《正宗爱国报》该报在报道上采用地道的北京白话文,很受北京市民欢迎1908年清廷颁布《大清报律》,《正宗爱国报》公然刊文嘲讽:“甚么叫《报律》呀?简直的外号儿就叫收拾报馆,堵住报馆的嘴,不准你说话,就是《报律》的真精神。

”上述规定当中,最核心之处,是对报纸内容实行事先检查制度这一事先检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倘若此款法律被严格执行,则意味着报纸上再无可能出现任何针对朝廷的批评之声事实上,朝廷意图控制舆论的努力早已有之1906年由巡警部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九条,实际上就是九条控制舆论的禁令,头两条尤为赤裸裸:“一、不得诋毁宫廷。

二、不得妄议朝政”——《规则》出台前一个月,朝廷刚刚宣布要“预备立宪”,许诺要将一切政务“公诸舆论”《规则》很自然地引发了媒体的愤慨朝廷对外宣称《规则》系参照日本报律而制定,政治立场倾向于立宪的《申报》,则参照日本报律,对九条禁令逐一驳斥,以揭破朝廷虚伪之真面目。

尤其于头两条驳斥最为用力《申报》说,所谓“不得诋毁宫廷”,已经违背了立宪精神,因为中国宫廷事务与政治关系极为密切,譬如“皇室经费,既与政务相混,内官制度又与政体相睽”,这些事情,报纸当然有责任记载和评议,若因此而治报纸“诋毁宫廷”之罪,显然已经违背了“预备立宪之原理”。

对于“不得妄议朝政”,《申报》说,监督政府、促进政治改良,是报纸天然的职责,“报馆岂政府之臣属,而可以禁之不议政耶!”政治立场倾向于革命的杂志《汉帜》,自然更不会放过这种批判清廷的大好机会——

预备立宪公会会旗1906年12月成立于上海,会长是郑孝胥,副会长张謇、汤寿潜会员主要是江苏、浙江、福建的绅商知识分子,约270余人社团的宗旨,是“奉戴上谕立宪,开发地方绅民政治知识”1908年,预备立宪公会两次向清廷请愿召开国会。

“七月十三日满廷颁布立宪之伪诏下,未几即有巡警部取缔报馆之规则,如不得诽谤宫廷,妄议朝政是夺全国人发言权,而有过于始皇偶语之禁也……出版、言论、集会三大自由者,万国宪法中,共同遵守之通例也而报馆则具有出版、言论两部性质,各国文明程度之高低,皆以报馆之敢言观之……满廷方议宪法,即犯三大自由之二,是各国以报馆监督政府,中国反以政府监督报馆。

各国因专制而立宪,中国反因立宪而专制也”1908年的《大清报律》,不但重复了当年的《规则》,而且增添了事先检查制度,对舆论的控制更为严厉通篇《报律》,只讲言论控制,丝毫不提言论保护《报律》尚未出台,媒体已得知其主要内容,《公论新报》即刊文批评:“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也悲观地预料道:“。

(报律一旦推行)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湛精烂漫之舆论,更刍狗之不若也”;《申报》则激烈批判道:“(报律颁布之后)则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朝廷对报界的反抗置若罔闻,反在1908年3月颁布的《报律》中增加了不少限制舆论自由的条款。

结果,引发了整个报界的抵制《江汉日报》刊发时评《呜呼立宪——对于新定报律之感言》,痛骂制定此律者的“衮衮诸公”——“不啻宪政之罪人,国民之公敌也”;《神州日报》发表社论《监谤政策之争议》,称朝廷这一法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欲以极严酷之手段,虏使人民,以钳制舆论,将使舆论一线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残消歇。

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朝廷的一意孤行最终促成了报界的联合抵制最坚决的可谓北京报界,其联合宣言书戳破了朝廷自谓《报律》袭自日本的谎言,明白昭告世人,日本报律决无“内容事前检查”的规定。

宣言书扬言:如果朝廷固执己见,必要执行“内容事前检查”,则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停版,并将呼吁全国报界与政府进行交涉或将所有报馆的发行所移到租界,全体挂上洋旗,以示坚决抵抗反改革案例三:出台《结社集会律》,打压开国会请愿运动

与舆论领域朝廷的压制和报界的抗争大约同步,朝野士绅在1908年前后已经比较充分地联合了起来,成立了许多以研究宪政、呼吁宪政、开启民众宪政智识为宗旨的社团组织,譬如政闻社、宪政讲习会、预备立宪公会、国会期成会……等等,并掀起了一场请求开设国会的大请愿运动。

运动由宪政讲习会发端1907年9月,由宪政讲习会会长熊范舆等人领衔,向清廷呈递了全国第一份要求从速召开国会的请愿书请愿书中说:中国之所以长期解决不了“外忧”,是因为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内患”这个“内患”,就是中国数千年传承下来的专制政体,“人民无参政之权,国家对于人民,既以干预政务为越权,人民对于国家,亦以不闻国事为本分。

是故政府孤立于上,人民漠视于下”,这样的整体,以前用来镇压国内是绰绰有余的,但要用来抵御外辱,就远远不足了因此,“民选议院不立”,不但内患化解不了,外忧也同样无法消除请愿书还说,国会一定要速速召开因为只有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及早成立”,然后制定各种民法、刑法,实现司法的“完全独立”,使议院真正成为政府的监督机关,监督一切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与执行,如此,“一人失职,弹劾之书立上,一事失道,质问之声即起”,才可以保证“官无尸位,责有专归”;才能够防止“横征暴敛”和“官吏肥私中饱”;如此,底层民众的怨言,也就可以销声匿迹,“内患”已除,外忧自然不再是问题。

末了,请愿书还驳斥了当日流行的民智未开,不应急于开设议院等谬论请愿书说道:民众的议会民主知识,有些是“自然发达”,有些则是“助长而使之增高”——“东西各立宪国,惟英吉利之国会,由人民程度之自然发达而来,除此以外,无论何国其初开国会时,人民之程度皆非即如今日之优,特因有国会以助长之,乃得至于今日耳”——开设国会,恰恰正是提高中国民众民智的重要途径。

这份请愿书的期望是:朝廷“发布选举制度,确定召集期间,于一二年内即行开设民选议院”以此为开端,朝野士绅依托各种宪政社团组织,在1908年掀起了一场请求朝廷开设国会的请愿高潮迨至1908年3月,在这些宪政社团的推动下,河南、广东、江苏、安徽、直隶、奉天、吉林、山东、山西、浙江等省都先后派出了自己的代表赴京上书请愿。

在请愿书上签名的一般都有数千人之多,河南为4000余人,安徽有5000多人,江苏达13000多人,最多的是山西,共20000余人江西、福建、贵州等省未及选派代表赴京,但都开展了请愿签名活动报刊舆论请开国会之声亦连绵不绝,北京八旗士民亦有1500多人签名上书请开国会。

朝廷大吏重臣,如黑龙江巡抚程德全、两江总督端方、河南巡抚林绍年,驻外使臣孙宝琦、胡惟德、李家驹等也都先后上折或电奏朝廷请求尽快开设国会面对如此汹涌的民意,朝廷做出了最错误的选择在德国考察宪政的大臣于式枚上奏要求朝廷“遇事弹压”,正中朝廷下怀。

稍后,法部主事、政闻社成员陈景仁得知于式枚有如此奏折,遂独自电奏朝廷,提议三年内召集国会,并呼吁将于式枚革职1908年7月,朝廷公然将陈景仁革职,又将其所在的政闻社查禁封闭,并查封了与政闻社骨干梁启超等有联系的《江汉日报》。

除了赤裸裸的暴力镇压之外,朝廷还寄望于通过立法根绝请愿运动1908年3月,朝廷颁布了一份《集会结社律》,该律规定,一切“宗旨不正,违犯规则,滋生事端,防害风俗”的社团组织,均在取缔之列这一条文的伸缩性如此巨大,意味着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取缔任何自己想要取缔的社团组织。

朝廷有意颁布这样一份限制民众集会、结社自由的法律,始于1907年12月的一份谕旨,该谕旨要求相关部门“将关于政事结社条规,斟酌中外,妥拟限制,迅速奏请颁行”——“限制”二字,将制律的目的说得非常直白但该谕旨遭到了部分体制内改革派的抵制。

1908年初,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很婉转地否定了这份谕旨,奏折说:结社集会种类很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他如以讨论宪政,研究事理、合群聚策为主旨的社团,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法律没有理由禁止它们。

奏折还说,西方这样性质的社团非常之多,非常发达这些体制内开明派的呼声显然没有打动朝廷的最高决策者,最终出台的《集会结社律》,没有任何对结社、集会自由的保护条款,通篇都是镇压之词朝廷自以为,此律出台之后,那些宪政社团均将战战兢兢而迅速解散,请开国会的请愿运动也将迅速落潮。

但自由从来都是压制不住的,至清廷灭亡之日,全国大大小小的公开半公开和秘密的社团,已有数万之众反改革案例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君主专制反较改革之前更盛

《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在进呈《宪法大纲》的奏折里说:“东西君主立宪各国,国体不同,宪法互异,论其最精之大义,不外数端:一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三日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尽之权利义务而已。

自余节目,皆以此为根本其必以政府受议院责难者,即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义……而立法、行政、司法则皆综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臣等仅本斯义,辑成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以示民为邦本之义。

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竟如此公然将“君主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则皆综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视作近代宪政“最精之大义”,清廷之反改革面目,至此已昭然若揭“剿抚并用”,是传统帝国惯用的政治手段,清廷在1908年也不例外。

在上述一系列针对民意的的严厉镇压之外,1908年8月,朝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希望以此安抚民意,缓和压力但也恰恰是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彻底暴露了清廷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么样子。

《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君上大权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

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爵赏及思赦之权。

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

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

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大纲》全文完)整个《大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此部分通篇均是“议院不得干预”、“不付议院议决”、“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皇权甚至于比立宪之前还要强大,立宪之本意是限制皇权,如此搞法,这算什么狗屁立宪?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条貌似给予了民众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但其前缀是“于法律范围以内”,而那些法律是什么样子,前文已经有详细叙述——民众有言论自由,但禁止学生、绅商“干预国家政治”;民众有著作、出版的自由,但《大清保律》有“内容事先检查制度”;民众有“集会、结社的自由”的自由,但《集会结社律》可以取缔任何让朝廷不爽的社团和集会——。

越改越专制,这才是改革的真相结束语晚清最后十年的宪政改革,终于在1908年明目张胆地登上了专制的马车,一路绝尘而去,清廷也将因此在三年之后灰飞烟灭此种转折,《神州日报》早在1907年即已有充分之预测:“自去年宣布立宪后,而各种之风潮,非常之惨剧,皆相随而至,不特为立宪诸国所未闻,抑亦为开明专制国所未有。

由是观之,政府之于专制也,乃取其实而不欲居其名,于立宪也,则取其名而惟恐蹈其实……吾以今日现象卜之,过此而往,政府之政策必不外二方面:于一方面也,必日益言销融满汉,必日益言改良庶政,必日益言宣布宪法,必日益言予民自由;于一方面也,必日益派侦探,必日益捕党人,必日益钤制学界,必日益添募陆军。

而所谓立宪云立宪云者,则亦言之愈殷,去之愈远,而国民之对于此立宪也,则亦如镜之花,如水之月,可望而不可即……念前途之茫茫,真不觉仰天而大恸也!”(《论国民之前途与救国之责任》,载《神州日报》1907年9月1日)

慈禧出殡1908年末,慈禧去世此前,光绪皇帝已中毒身亡慈禧留下一份公开的遗嘱,内有“前年宣布预备立宪诏书,本年颁示预备立宪年限……回念五十年来,忧患叠经,兢业之心,无时或释,今举行新政,渐有端倪”之语,似乎并无意改变宪政改革的既定路线。

但据恽毓鼎《澄斋日记》,似乎在公开遗嘱之外,慈禧尚应有一份旨在加强皇权的秘密遗嘱此后改革的进程,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个一辈子与改革纠缠在一起的女人,在她去世这一年,终于彻底把改革弄死了迄今,慈禧在清末最后十年改革中起到何种作用,仍存有争议。

但改革最终亡于其手,却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说1901到1907年间,慈禧对支持改革胜过反对改革的话,那么,1907年到1908年,在她生命的最后一年,各种各样反改革谕旨、反改革法律的出台,同样也都是出自她的旨意,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慈禧否定了改革。

1908年11月,慈禧去世,临终前忽叹曰:“不当允彼等立宪。”少顷,又曰:“误矣,毕竟不当立宪。”(据恽毓鼎《澄斋日记》)改革在这一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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