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以宪法为最高依归如果某条法律违反了宪法就会自动失效这已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法律原则了这个原则诞生于美国制宪会议1787年5月到9月,在经历4个月的讨论后,制宪会议颁布了《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正文仅有七条,前三条分别规范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限范围及组织运作而第六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优位原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都是无效的 而中国最早的制宪可以追溯到晚清。
1904年的日俄战争,其结果日本战胜了强大沙俄小国战胜大国,再一次让清朝政府大吃一惊当时朝野流行着一种说法“此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也就是说立宪政体战胜了专制政体于是晚清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清朝也应该立宪,仿效日本采取君主立宪制度。
从内心来说清廷恐怕并不想立宪,没有哪个统治者希望自己的权力被限制但如今内忧外患之下,立宪似乎是保住皇位的唯一办法立宪肯定是要立宪了,只是在于对皇权限制多少的问题 于是在日俄战争后一年,清廷派遣五大臣出洋分赴欧、美、日本考察宪政。
希望搞出一个最优方案,既能堵住立宪派悠悠之口,让老百姓满意,同时还能最大限度保障皇权不被大幅度削弱

到1908年终于搞出一个《钦定宪法大纲》,朝廷以九年的时间来完成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基本是以1889年日本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不过其中删除了很多限制皇权的相关条款 所谓君主立宪,其重要精髓之一就是要限制皇权的。
结果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大谈“君上大权”,与其说是限制君权,不如说是保障君权所以《钦定宪法大纲》显然是无法令社会满意的 尤其革命党人完全看破清廷手脚,朝廷对立宪毫无诚意,所谓《钦定宪法大纲》就是忽悠群众的。
革命的声音逐渐压过立宪之声,终于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廷仅用3天时间仓促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试图以此争取民众的支持,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命稻草罢了平心而论,“十九条”是有一些立宪诚意的,大量借鉴日本君主立宪制,规定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施行议会和总理大臣组织责任内阁的政治实权。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可惜一切都太晚了!此时民心尽失的大清已是穷途末路,一份晚来的立宪无法改变命运如果这个“十九条”早颁布20年,或许历史会是另一番景象吧 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里面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之权力等等。

1912年临时参议院又通过《临时约法》,这是中华民国实际上的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乱局直系军阀曹锟统治北京政府时期,制定了一部宪法草案,完成了三读并公布但很快曹锟又被推翻了,这部宪法草案并未实质进入制宪工作即无疾而终。
1928年,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定都南京,开始训政时期1931年,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为这部约法的核心思想 国民大会讨论了二十五条原则,交付立法院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
期间历时好几年,直到1936年5月5日颁布《五五宪草》眼看就要进入制宪阶段了,但第二年因为爆发抗日战争,制宪工作随之停摆

抗战胜利后,1946年1月制宪工作再次提上议程国共两党,包括民盟、中国青年党等各党派社会贤达人士,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增订后制定了《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到1946年年底正式通过成为中华民国的宪法(保留了98%的《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内容)。